商品及服务税

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简称GST‎),是增值税的一种,是指政府对在其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生产应税商品和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商品课征的一种税,其纳税人指的是已注册或者按要求应当注册商品及服务税的企业或个人。全球有数个地区均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包括加拿大、澳洲、新西兰及新加坡等。

20世纪80年代起,新西兰开始探讨引进商品及服务税计划的可行性并率先在1985年将《商品与服务税法》确立为针对新西兰境内提供商品、服务和进口商品课税的法律依据。由于商品及服务税具有高效、透明、利于商业运作、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的特点,该项立法模式逐渐为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马来西亚等国所吸收,成为世界范围内增值税的另一种立法表达。新加坡于1993年制定了《商品与服务税法》,对所有在新加坡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以及进口货物征收商品及服务税。澳大利亚于1999年制定了《商品与服务税法》,适用于澳洲企业销售用于在澳洲消费的大部分商品和服务。此后,马来西亚于2014年制定了《商品与服务税法》,充分发挥商品及服务税的高效、透明、利于商业运作的特点,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印度则于2017年引入了《商品与服务税法》,适用于该国范围内消费的商品及服务税目和进口货物。

基本介绍

定义

商品及服务税是指政府对在其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生产应税商品和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商品课征的一种税,其纳税人指的是已注册或者按要求应当注册商品及服务税的企业或个人。

计算公式

商品及服务税=(货值+运费+关税)x20%

历史沿革

20世纪80年代起,新西兰开始探讨引进商品与服务税计划的可行性并率先在1985年将《商品与服务税法》确立为针对新西兰境内提供商品、服务和进口商品课税的法律依据。由于商品与服务税具有高效、透明、利于商业运作、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的特点,该项立法模式逐渐为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马来西亚等国所吸收,成为世界范围内增值税的另一种立法表达。

新加坡于1993年制定了《商品与服务税法》,对所有在新加坡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以及进口货物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在这个税收制度下,政府可减少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款,改而从服务和商品征税。这样的税收制度较稳定,不会因为国人个人收入的起伏而有太大的波动。其在1994年的税率是3%。2003年,税率调高至4%,2005年调高至5%,2007年调高至7%。2023年上调至8%,隔年再升至9%。

澳大利亚于1999年制定了《商品与服务税法》,适用于澳洲企业销售用于在澳洲消费的大部分商品和服务。自2000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开始实施商品及服务税,对商品和服务加征10%的税款,以取代12%至45%不等的批发销售税。根据澳洲的立法,对基本生活用品、出口商品及慈善机构的非商业性活动免征此税。在澳境内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装配等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该税的纳税人。进口到澳大利亚的货物,无论是空运、海运还是邮寄,都需交纳商品服务税。邮寄抵澳不超过1000澳元的货物,以及除邮寄外抵澳不超过250澳元的低值非家庭消费货物,需使用非正式的通关申报文件清关。使用海关特许仓库的进口货物,在通关以前不作为课税货物。有些进口货物不受商品服务税约束,如50澳元以下的低值产品、在保质期内修理、更换的产品、在全球安全回收的产品等,但这些货物须符合海关关税特许的要求,或是那些符合在澳境内豁免此税条件的货物。

2014年,马来西亚制定了《商品与服务税法》,充分发挥商品与服务税的高效、透明、利于商业运作的特点,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印度则于2017年引入了《商品与服务税法》,适用于该国范围内消费的商品及服务税目和进口货物。2017年7月18日,澳大利亚宣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将对向澳大利亚境内销售商品价值不高于1000澳元的海外商务交易征缴商品及服务税(GST)。这一规定适用于通过商家、线上交易平台及转运商销售的商品。根据该规定,海外商户每年向澳大利亚消费者出售价值超过75,000澳元的可征税商品(包括低价值商品)将需在澳大利亚税务局(ATO)登记商品及服务税并按季度交纳税款。

新加坡政府宣布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对以下商品及服务施行以下税收制度:一是对企业对企业模式下的进口服务,实行反向征税制度;二是对企业对客户模式下的进口服务,实行海外供应商注册制度。2024年12月31日,印度尼西亚政府宣布自2025年1月1日起,该国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将从11%上调至12%。主要内容如下:此次上调仅针对奢侈品和相关服务,如私人飞机、游艇和豪宅等;继续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如大米、肉、鱼、蛋、蔬菜、牛奶、食用糖等)、教育和医疗服务、金融和保险服务、住房与公共事业以及农业投入品实施增值税免税政策;为Minyakita食用油(政府补贴的食用油品牌)、浮小麦等低收入家庭生活必需品以及工业糖等重要产品提供1%的增值税补贴,其实际增值税税率仍维持在11%。

相关介绍

商品及服务税在一些地区称为增值税。虽然这是针对本地消费的税项,而且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但登记产销商在生产和分销过程的每个阶段都会征收,而他们须就商品及服务所增加的价值课税,因此,这税项又称为增值税。

产销商就其供应的商品和服务所收取的商品及服务税,称为销项税,而就其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所缴纳的税项,则称为进项税。根据商品及服务税的税收抵免机制,产销商可把应缴的销项税与进项税进行对消,从而计算出应缴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如对消后的款额是正数)或可发还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如对消后的款额是负数)。产销商须按照既定程序,向税务当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税务局)缴付对消后的应缴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税款;同样地,产销商亦可根据既定的退款规则,向税务当局申请退还可发还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税款。

与零售税对比

在制成品最终销售时征收的单一阶段税项,有人或会认为这是对一般消费征税的较简单方法。不过,具体研究指出零售税有一些固有的问题,以致其成效或效率不及商品及服务税。由于零售税只在生产和分销过程中的其中一个阶段征收,当局必须制订具体的规则,清楚界定卖家何时属于零售商,以及何时须登记缴纳零售税和就其销售的商品征收零售税。此外,也须订有明确规则去确定买家在生产过程中哪个阶段只属中介人,例如批发商或贸易商等,而获豁免缴纳零售税。零售税税制除了涉及复杂的立法和行政工作外,事实也证实,由于零售税只在某个阶段一次过征收,这税制很容易有被滥用或欺诈的情况出现。至于商品及服务税,则是以多阶段方式征收,征税机制本身有自我监察作用,出现漏税的机会较小。由于商品及服务税相对于零售税较为优胜,有不少地区已引入商品及服务税,取代其原有的零售税或相似的税制。全球已有超过135个地区实施商品及服务税。

相关评论

商品及服务税并不公平,因为小市民饮食、乘车等须缴税。但住宅物业交易则毋须缴税,有偏帮发展商之嫌;他并认为一旦实施该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收入亦有负面影响,会打破免税天堂的美誉;他表示宁利得税增加2%,亦不希望看见香港全民都需要缴交商品及服务税。销售税无疑会对零售业、饮食业、酒店业以及旅游业等以内部消费为主要对象的产业构成沉重的打击。而其中对进出口贸易及制造业的影至为巨大。制造业虽绝大部份的工厂都设在内地,但主要都以来料加工模式操作,即是大部份零部件仍靠本港进料。百分之五的销售税就等于原材料加价百分之五。(震雄集团主席蒋震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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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上调部分商品和服务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2025-10-14

實施商品及服務税(GST)对香經濟.香港政府网站.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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